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9]17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土地流转的原则。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
(二)土地流转的对象及相关人。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方,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农户;受让方,即农村土地流转的流入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监证方,即乡镇农经部门。
(三)土地流转的方式。农民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耕地或水面、荒地、荒滩、林地,可采取转包、转让、入股、互换、出租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形式。
(四)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以转让和互换形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必须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他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出让方应签订书面委托流转书。
(五)鼓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实行土地入股经营的收益分配实行保底分红。
(六)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土地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承包方享有的权责一致,不能改变原农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内的再流转,须经原出让方同意。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而退还土地的,由流转双方实地踏勘后,办理退还手续,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基础设施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如续签流转合同的,原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