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争取到位的国债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无偿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到位数纳入目标考核任务。
第九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按合同作价金额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条 合资、合作、独资项目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中外方所占部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外方企业以利润再投资的按实际投入纳入目标考核。
第三章 项目界定
第十一条 县区、园区、各部门按自主招商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户后,既计算引荐部门任务,又计算落户地的协调任务。各单位、各县区引荐项目,按规定的表式按月填报市招商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月申报并及时上报《铜陵市招商项目引荐、引资情况报表》,填报内容和手续不完备的不纳入招商引资统计、考核范围。市招商局依据引进项目优先申报原则经核实后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引荐单位在考核过程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商项目引荐、引资情况报表;来铜投资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能说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对不实行目标奖的其他招商引资单位引进的项目,只设立项目奖。具体奖励档次参照《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铜办〔2009〕6号)和《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2008〕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同时完成内资目标任务和外资目标任务的,给予全额目标奖励;各单位引进的内外资超任务部分以汇率互为折算,经折算后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全额目标奖励的50%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