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统一培训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市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严格培训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发挥行业作用,强化企业责任
(十五)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六)强化企业培训责任。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七、完善保障措施,健全监督机制
(十七)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市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培训项目的年度考评,按时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并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分配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