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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九)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要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指定培训教材。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动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十)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民工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建成全市统一的培训学员信息库,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培训开班备案、过程管理、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流程纳入信息网络统一管理,并与公共就业信息相互关联,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就业与培训的有机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一)严格考核鉴定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培训鉴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财政补贴的农民工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专项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一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
  (十二)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区(市)财政全额负担。转移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比例为:平度、莱西两市财政负担30%,青岛市财政负担70%;即墨、胶州、胶南三市财政和青岛市财政各负担50%;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财政负担70%,青岛市财政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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