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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五)完善培训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对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农民工,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在培训鉴定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本市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在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学费5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的,给予全额学费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青岛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不同等级培训。在同一个年度内,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三、整合优质培训资源,公开认定培训机构
  (六)加强培训资源整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要依托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七)完善培训招投标制度。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其培训项目和工种。
  (八)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年终组织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的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评估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他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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