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本市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及企业吸纳的外来农民工为培训重点,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培训政策措施,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有效培训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培训,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末,力争使我市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至少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实施分类培训,完善培训政策
(三)实施分类培训。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本市农村劳动者,由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稳定就业和岗位转换能力。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进行储备性技能人才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者,依托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创业素质能力。
(四)突出培训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进一步健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要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需要,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农民工培训。要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后备人才需求,加大校企合作力度,不断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规模,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注重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着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要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