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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搜救中心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7.2.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陆上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2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7.2.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4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公众信息交流
  (1)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培训,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
  7.3.3演练
  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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