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安全防护
5.4.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5.4.2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5搜救过程中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搜救中心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尽快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5.6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搜救中心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
5.7信息发布
5.7.1搜救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对外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5.7.2搜救中心负责本辖区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或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对其他信息的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治获救的伤病人员。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获救人员的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由相关民政部门、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办协助联络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获救台胞由市委台办协助联络处理。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协同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6.2社会救助
对受害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