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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5.1.2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时,搜救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3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决策、指令。
  5.1.4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
  5.2紧急处置
  5.2.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确定搜救区域,制定搜救方案,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2.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及时向搜救机构报告搜救力量出动、已实施的行动、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提出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2.3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2.4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120急救中心做好医疗救护、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公安部门做好维护治安等事项。
  5.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市120急救中心及指派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救援任务,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派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下列医疗救援: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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