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所属的搜救力量。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3.1.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管辖区域内救助力量、管理对象、海上作业单位和人员预警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如船舶已经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或危险货物事故,应按照《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如涉及保安事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报警处理程序》处理。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时,搜救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I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