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1.4.1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发生在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4.3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防救结合、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快速高效、依法规范、资源整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搜救中心在业务上受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1.1搜救中心领导成员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北海舰队、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担任。
2.1.2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