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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8.4解释部门(25)
  8.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25)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合理使用海上搜救应急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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