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凭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实际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互关系证明、出生证等,可以申请实际在身边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7.凡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房屋产权证)的成年人可以申请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过去因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而享受不同待遇政策与户口性质剥离,调整为根据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下面统一简称为“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作为享受不同待遇政策的依据,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1.按照重点推进、全面铺开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1)2009年上半年开始,在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2)2009年下半年起在铜陵县五松镇、顺安镇、钟鸣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3)2010年起全面推开,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2.调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相关政策。
(1)关于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政策。
对户口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鼓励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政策,自愿进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城市社区和集镇。
(2)关于劳动就业政策。
我市居民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没有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
(3)关于社会保障政策。
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享受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4)关于计划生育政策。
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成建制村改居的居民三年内可继续享受原计划生育政策。
(5)关于应征入伍和退伍兵安置政策。
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按农村义务兵政策应征入伍。
农村居民退出现役时,对土地承包权或生产经营权未发生改变的,由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土地已被征收的,由县区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