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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项目提供土地。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其尽快退出市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利用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统筹支持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事项。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和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发挥应有作用。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和市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促其转产改造。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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