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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要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工业、煤炭、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市工经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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