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八日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的通知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