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校舍工程及按照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的校舍改、扩建和加固工程,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项目要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已建校舍,应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1.对严重地质灾害、山洪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2.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3.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如确定加固改造,则需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确定拆除的校舍,必须在留有资料的情况下限期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五、实施时间和工作安排
(一)总体进度。
1.排查:2009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2.鉴定、加固设计: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3.加固改造施工: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量38.8万平方米,分两年完成,2009年完成加固改造任务11.64万平方米,占总量的30%;2010年完成加固改造任务27.16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0%。检查验收率达到100%。
(二)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两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的总体要求,实施各环节任务和时间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对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区做出重点安排,投入足够力量,优先开展排查、鉴定,搞好整体建设规划方案和单体建筑加固改造方案,市直学校、各县、区要按照制定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计划表,分两年完成本辖区内校舍加固改造计划,完成确定的工程量,确保全市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