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综治办:协调解决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实施;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市广播电视局:利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节目,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印制《全市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通告》、《限期自拆通知书》、《调查摸底登记表》等;牵头组织力量对逾期拒不自拆的非法卫视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完成专项整治活动台账资料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特别是主城区和城关镇等重点区域非法销售卫视设施的场所和店铺依法进行全面清查和取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并认真做好市场销售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对非法收转境外卫星节目接收设施进行查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加强整治活动治安管理,对在自拆期限内拒不自拆的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抽调警力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县、区政法委:将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纳入本地区综治考核的内容之中。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县、区广电局(文广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城区内的家电维修店、居民住户等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及时上报;组织力量在所辖区内张贴《全市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通告》,并对违规用户下发自拆通知书,责令限期自拆;开展好辖区内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四、时间步骤
本次活动起止时间为:2009年8月中旬至9月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至8月25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系统宣传卫星电视有关法规。市电台、电视台采取多种形式,向听众、观众宣传有关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市广播电视报开设《卫视管理法规专栏》,系统宣传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我市卫视治理情况,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报社要安排专人负责卫视治理宣传,进行跟踪报道。同时,印发《全市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通告》,由县、区组织力量发到街道(乡镇)、社区(村)进行张贴。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有关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自觉遵纪守法,主动纠正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