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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价格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价格的复函
(津价费〔2010〕153号)


市市政公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与双界面CUP卡(速通卡)有关价格的函》(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44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天津市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的电子标签试行销售价格每套400元。

  二、发行速通卡(双界面CPU卡)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每张卡押金为30元。用户退卡时,速通卡没有损坏,经营企业应退还全部押金。

  三、购买、安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电子标签及双界面CPU(速通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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