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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10〕151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确定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10]51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直属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核定后的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你局直属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四、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10年9月5日起执行。

  附件: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护理费收费标准

护理费

护理级别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一级护理(介护)

30

二级护理(介助)

16

三级护理(自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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