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
(一)距高压线三米以内;
(二)在高速公路或平原道路狭窄不足12米的路段以及山区道路;
(三)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
(四)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
(五)夜间(指22时至6时)实施救援;
(六)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至1倍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
(一)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
(二)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达现场,但未实施作业的,按故障车拖运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第九条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搬挪并运送尸体每具400元;
(二)下水打捞尸体每具500元;
(三)潜水打捞尸体每具800元。
第十条 非机动车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一)自行车每辆20元;
(二)三轮车每辆50元;
(三)畜力车每辆300元。
第十一条 实施救援拖运需租用设备施工的,由救援拖运公司参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据实收取。
第十二条 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拖运违章车辆,参照故障车拖运费标准收取。
从事救援拖运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0月1日废止。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