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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10〕148号)


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降低救援拖运收费标准,并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救援拖运公司应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未经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救援拖运服务属于经营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拖运作业工作的经营者或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实施救援拖运作业的范围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见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第五条 解体车载物资每辆收费200元,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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