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在供热期前研究出台我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确定。
(四)市住房保障局要加强房屋买卖环节供热计量工作管理,监督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物业管理方面,积极配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佳木斯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张书滨副市长任组长,市城乡建设局刘国桥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局、财政局、物价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供热计量改革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研究制定供热计量工作闭合监管程序,加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质量监督和销售、供热等环节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加强现场监管,限时整改。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允许销售、供热,并对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投入,提供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资金扶持办法和奖惩措施,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投资筹集渠道,以加快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进程。
(四)加强目标管理与监督检查。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将对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进展、完成情况作为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予以检查考核,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供热计量收费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