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销售(营业)额50万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年销售(营业)额50万至100万(包括50万和100万)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年销售(营业)额100万以上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分期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每年储存一次,第二年以后的存储金额由指定部门核定,按核定的金额进行存储,但存储达标的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新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企业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前,必须先在指定银行存储不低于3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并凭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待正式投入生产运营后,企业实际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由市安监、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规模进行核定,储存金额不足的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补齐。
第五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分行业、属地的核定原则。
(一)市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县(市)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储存标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企业提交《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会计年报(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表);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并向企业下达《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七条 企业在接到《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到指定的代理银行按照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在1个月内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
(一)市区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安监部门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负责存储工作。
(二)县(市)属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由所在县(市)安监部门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负责存储工作。
(三)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负责存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