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佳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佳木斯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和使用,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除外)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核定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确定我市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和办法: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进行认定。
(二)风险抵押金应按时足额存储。
(三)如企业确无能力一次性存储的,可向风险抵押金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采取分期存储、逐年存储、累计达标的方法。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烟花爆竹企业首次储存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