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4.实行节能资质认证。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5.节能改造评估。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6.用电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7.公务用车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
(五)严格检查监督
1.监督检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责任追究。对公共机构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