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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9]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业经2009年8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铜陵市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皖政办秘〔2009〕65号)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铜陵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合理利用能源,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铜陵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县、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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