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四日
佳木斯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村(屯)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短途运输以及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农用(自用)船舶。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经批准设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两岸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和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落实非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