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通过省财政厅、卫生厅为乙方提供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实习费、住宿费和伙食补贴费,共计10000元人民币。其中,伙食补贴费在乙方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
三、甲方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乙方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材料。如发现乙方隐瞒或弄虚作假,由甲方扣发其1个月工资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甲方负责乙方学历教育期间的监督、管理,乙方应遵守理论授课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如乙方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甲方有权做出行政或经济处罚,情形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学历教育,并追偿有关教育费用及工资。
五、乙方在学历教育期间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不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
六、乙方在学历教育期间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理论授课院校和实习单位的规定执行。
七、乙方应遵守理论授课院校和实习单位考勤制度,有病、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超过3天者,须向省卫生厅科教处请假。否则,扣发伙食补贴费。
八、乙方如在学历教育期间离职,或在规定的学历教育时间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通过甲方向省财政厅、卫生厅赔偿学历教育期间已支付的所有学历教育费用,向甲方赔偿学历教育期间已支付的所有工资、福利及津贴。
九、乙方完成学历教育后,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6年以上。如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6年离职的,应按学历教育期间已支付的所有学历教育费用、工资、福利及津贴的10倍向甲方赔偿。
十、本协议签署后且甲方已为乙方办理了有关学历教育手续,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学历教育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通过甲方赔偿省财政厅、卫生厅因此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十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经省卫生厅同意后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省卫生厅留存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