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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地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实习教学。省卫生厅协调、指导,各市、州卫生局统一安排,县、区卫生局组织本县、区完成理论学习的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到本市、州医院或疾控中心相关科室进行实习。市、州卫生局协调承担理论授课任务的院校进行实习考核,县、区卫生局制定学员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奖惩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八)毕业发证。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各相关院校组织完成理论学习和实践培训的学员,参加本院校统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相关院校颁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毕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本次学历教育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经费使用过程的监督。

  (二)省教育厅负责制订、落实招生计划,监督、指导相关院校做好理论教学、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以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三)兰州大学、甘肃中医学院、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开展本次学历教育的学费按项目确定的标准执行。

  (四)省卫生厅负责学历教育名额的分配、报名资格的最终认定,拟定《学历教育协议书》,协调设置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实习点,监督、检查理论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各市、州卫生局负责落实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选送,选择具有临床教学资格的市、州医院(或疾控中心)作为实习点,监督、指导实习点开展实习教学工作。

  (六)县、区卫生局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资格初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监督、管理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完成学习任务。

  (七)承担理论授课任务的院校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理论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毕业时的考试考核。

  (八)各实习点负责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实习期间的管理,协助承担理论授课任务的院校进行实习考核。

  附件:
学历教育协议书

  选送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县、区卫生局
  学历教育对象(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根据《甘肃省民族地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选送乙方参加  年度全国统一成人高考,经甲方协调省招委会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由     大学/学院/学校录取到     专业专科学习,学制2年。其中,第一年在录取院校开展全日制理论学习,第二年在本市、州卫生局设置的实习点实习,实习结束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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