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其中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GDP增幅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不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当年上缴税收:基本分30分。当年上缴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以下同)不低于上年的得基本分30分。同时,对上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对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2分;均加满30分为止。对上缴税收达不到100万元的,按每低10万元扣减基本分3分。
(3)当年实际赔(给)付额:基本分50分。当年实际赔(给)付额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50分,每高(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二)加分指标
当年保险业务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积极参与有关涉及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政策试点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四、担保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年末担保规模:基本分20分。年度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另增加(减少)1分。
(2)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0分。小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小企业担保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担保户数达50户以上的得基本分20分。小企业担保户数比上年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基本分20分。开展此项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5分。未开展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不得分。
(5)农户担保数:基本分10分。当年户数50户得10分,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6)个体工商户:基本分10分。当年户数50户得10分,每增加(减少)5户增加(减少)1分。
(二)加分指标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或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所创新的,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