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的通知
(铜政办[2009]10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和《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分细则》(皖金办发〔2009〕5号),结合铜陵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银行业机构:
1.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2.本市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市级机构及铜都和皖江农村合作银行。
(二)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的各保险公司。
(三)担保业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分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
当年新设立的机构不参加考核。
二、银行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商业银行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2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达到当年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下同)贷款余额:基本分25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5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1分。加(减)满25分为止。
(4)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25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5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