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补偿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5.财务公开。主要审计:财务公开情况;筹资筹劳的程序、资金收支等情况。
(四)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通过对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审计评价,并在明确责任基础上,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内,一般2-3年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下列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土地补偿等征迁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三)农资综合补贴管理、使用情况;
(四)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使用情况;
(五)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或者根据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采用跟踪审计的方法进行。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七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