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九)对重点工程建设征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当地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和上级农村经营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审计: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收入依法入账情况,支出合法合规和使用效益情况。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村里举债的审批程序、借款途径和利率等情况;对外担保、抵押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情况;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