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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09]10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8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 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应由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各乡镇(街道办、办事处)应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隶属乡镇政府和县区审计机关的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过渡期“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进行审计。

  县区以下各级审计机关也可根据市审计机关安排,直接进行审计。实施直接审计时,应避免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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