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走出去发展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序引导省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有关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产业引导。根据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及优势,积极引导企业找准“走出去”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是结合全国浙商营销网络建设,着力拓展浙江产品国内市场。二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各功能区规划,在省外建设若干基础设施较完善、产业链较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较强的经济贸易合作区,为企业“走出去”发展搭建互利共赢的新平台。三是深化与资源能源富集省(区、市)的战略合作,引导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发资源能源项目,建立省外资源能源供给基地,有效缓解我省重要资源能源瓶颈制约;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建立农业生产基地,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四是鼓励交通运输、物流贸易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与国内重要交通、物流枢纽地政府及企业合作建设物流基地,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可靠的物流服务支持。
二、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发展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一是制定完善支持企业到省外承包重大工程、建立生产基地和资源能源基地的扶持政策。二是制定完善支持企业到省外发展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加快营销网络建设,开拓国内市场。三是制定完善支持企业到省外发展的金融保险政策,推动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在省外投资领域的合作。
三、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发展的协调服务。由经合部门牵头,发改、经信、财政、科技、人力社保、国资、金融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协调机制,为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一是主动配合我省与外省(区、市)建立高层领导互访和会晤机制,共商重大合作事项。二是健全省际重点合作领域和重大合作项目的联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省际合作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每年赴有关省(区、市)调研机制,听取浙商及浙江商会对“走出去”发展的意见。四是完善在外浙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