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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经省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小组,由省旅游局牵头开展具体评价考核工作。
  第八条 评价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对度假区评价考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现场评价考核,撰写评价考核结论报告。
  第九条 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每年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开展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自查申报。各旅游度假区对照评价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及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同级政府上报省政府。
  (三)材料审核。评价考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实的单位要求限期补充完善和修改。
  (四)现场考核。评价考核小组按照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检查考评。
  (五)结果审查。评价考核小组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考评情况,形成评价考核结果。
  (六)批准发布。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度假区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3名的旅游度假区评定为年度优秀旅游度假区;对年度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予以警告;对连续2年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其使用省级旅游度假区名义开展各种活动;连续3年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经省政府同意,撤销其省级旅游度假区资格。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附件: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计分表

分类 权数 序号 考核指标 权数
 A1 总体规划通过审批 10
 A2 当地财政年度投入总额 1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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