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省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提升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真正把旅游度假区打造成为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依照《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评价考核对象为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综合考核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全面情况。
第三条 坚持注重旅游度假产品打造和突出主题特色、配套设施完善和服务质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集中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四项原则,实施动态评价考核机制,确保评价考核过程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四条 重点评价考核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度、休闲度假功能、经济发展水平、接待服务能力、环境保护状况、未来发展潜力6方面内容。
第五条 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设定6类目标37个单项指标。其中A类目标“开发建设进度”设6个单项指标,B类目标“休闲度假功能”设4个单项指标,C类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设5个单项指标,D类目标“接待服务能力”设9个单项指标,E类目标“环境保护状况”设7个单项指标,F类目标“未来发展潜力”设6个单项指标。
第六条 评价考核权数总值设为300分。其中A类目标“开发建设进度”70分,B类目标“休闲度假功能”40分,C类目标“经济发展水平”50分,D类目标“接待服务能力”60分,E类目标“环境保护状况”40分,F类目标“未来发展潜力”40分。具体评价考核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