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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7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发展和谐、生态文明的幸福铜陵,促进小型非煤矿山转产退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引导鼓励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铜矿、铁矿、硫铁矿、钼矿、磷矿、铅锌矿、金矿、方解石矿和采石场等非煤矿山转产退出工作。

  第三条 小型非煤矿山转产退出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激励、规范有序,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关闭范围:

  (一)采石场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下同),方解石矿5万吨以下,铁矿、磷矿3万吨以下、铜矿、钼矿2万吨以下、铅锌矿、金矿1万吨以下等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皖国土资〔2004〕179号)》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非煤矿山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

  (二)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城镇区、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设施区及其周围一定范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区域等禁采区内开采的,以及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生态保护区内开采的小型非煤矿山限期关闭,其采矿许可证到期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

  (三)地表错动范围内有村庄、重要构筑物,经停产整顿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基建、技改超过核定的期限未组织并通过验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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