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