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标定地价;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六)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延续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七)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八)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九)负责涉及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承担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依法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依法审查市外组织、个人来鹰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及发行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