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