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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2011-2015)》的通知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硬化村内道路,安装路灯,实现集中供水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雨水排放明渠化,污水排放暗沟化,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建设文体活动设施和绿化小游园。
  4、保护生态和改善环境,山体保护良好、河道水塘清洁、村民居室内外整洁、家禽家畜圈养。
  5、提升品位、构建和谐村庄,塑造村庄特色风貌,发展村庄特色产业,建成富裕、平安、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项目管理
  1、“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评价执行《湖北省“宜居村庄”建设评价标准》(附件1),共设管理科学、设施齐全、村容整洁、综合评价等四项评价标准,总分值100分,考核评价达到85分为合格。
  2、“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实行申报制(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村庄不作为宜居村庄示范申报项目),所申报的村庄其经济发展水平应处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以上。每年11月底前各市、州按每县(市、区)不低于3个示范项目的要求,向省住建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表(附件2)及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省住建厅年底前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200个“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名单。“宜居村庄”示范项目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村庄建设发展的基础条件,并与新农村建设试点、城乡一体化试点、整县整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脱贫奔小康、移民搬迁、土地整理、村庄连片整治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州要根据《湖北省“宜居村庄”建设评价标准》,坚持整治与新建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五年工作计划,确定示范项目备选名单及建设时序。
  3、“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市联合组织验收,验收采取市州考核、省厅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验收合格的,由省住建厅授予“湖北省宜居村庄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
  4、“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中,省里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设置补助标准,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支持,按项目建设进度、验收评价情况予以补助。
  5、2010年是“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的启动年,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筛选示范项目,认真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做好农房建设特色设计和道路、给水、排水、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规划设计;11月底前,市、州将五年工作计划报送省住建厅,并同时提出2011年的申报项目。本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各地五年工作计划可进行适时调整。有条件的村庄,报经省住建厅同意后,2010年下半年可以先行启动“宜居村庄”示范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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