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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书面请求市政府将其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在市政府批复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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