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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名单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30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

  按照我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向我厅报备了首批省级创建城市(县、区)名单共18个,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请你们指导相关市(县、区)按照《通知》要求,从以下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创建工作:

  一、抓紧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创建城市(县、区)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各项工作。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统一考核、评价创建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相关工作机构或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为此项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认真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要组织、指导创建城市(县、区)根据《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精神和我厅《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方案要确定当地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步骤、部门职责和分工。在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过程中,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创建城市(县、区)进行专题研讨和交流,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指导创建城市(县、区)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能,确定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确保创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目标和步骤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对相关的任务、措施也要相应设定可考核的具体标准。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和有关部门落实、开展创建工作任务的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汇报、定期编发工作动态反映进展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和调度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确保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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