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和《
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社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社区消火栓);
(四)其他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当把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小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安装、供水、修理,由市城乡建设局和供水公司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编号、油漆、登记造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编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
第四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