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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章 续期换证

  第六条 受委托保险公司或自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保险、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湖南保监局申请续期换证。
  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续期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五)前3年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报表(见附表1、附表2);
  (六)受委托保险公司或自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审查的申明。
  第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申请续期换证时,中介处对换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一)车商(含修理厂、汽车服务类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前三年代理财产险、短期意外险、健康险保费超过100万的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有举报投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 对被检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检查结果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机构,中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制作签报时,建议不予续期换证;对未及时申请续期换证的,其许可证过期后自动失效,中介处定期清理许可证有效期,注销失效许可证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中介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建议,每月视情况对本月内审核的“续期换证”机构至少制作一次《签报》,会签法制处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章 变更换证

  第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记载事项变化包括代理险种、机构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等变更。代理险种变更换证应在变更前向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变更换证,应在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保监局申请领取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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