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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操作规程》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63号)


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流程,增强监管的透明度,防范化解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南保监局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操作规程》,现印发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湖南保监局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流程,增强监管透明度,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其许可证有效期满、遗失毁损、记载事项变更、上述多种原因综合或其他原因的换证(以下分别简称“续期换证”、“遗失毁损换证”、“变更换证”和“其他换证”)。

第二章 处室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换证申请文件的签收、登记、拟办、归档。
  法制处负责所有换发的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打印、发放,以及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回收、销毁。
  中介处根据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续期换证”、“遗失毁损换证”、“变更换证”和“其他换证”的申请进行审核、系统录入及数据清理。
  第四条 办公室收到“续期换证”、“遗失毁损换证”、“变更换证”和“其他换证”的换证申请材料后,批“中介处会同法制处办理”。
  第五条 法制处收到办公室流转的中介处处理完毕的换证材料及相关打证信息后,及时打印及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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