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近年来,以“假事故证明”、“假医疗发票”、“假户籍证明”、“假法医鉴定”等形式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日益突出。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
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深对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是一种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造成交强险投保难,阻碍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最终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腐蚀了公职人员队伍,危害性极大。只有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才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全省各级保险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六个不准”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抑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一是不准向事故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法律文书和文字证明材料。二是不准私自向事故当事人指定或推荐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办案律师等。三是不准违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将事故责任强加于投保车辆一方。四是不准将空白结案书交给非事故处理部门和个人。五是对涉嫌无证驾驶和酒驾的,须及时验证和检测,不准弄虚作假。六是对保险机构提出的责任复议诉求,应及时受理,不准推诿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