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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城市燃气、供水、电力、通信、雨污、消防、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管网作为我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贵阳市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建设项目施工中对地下管线、管网的保护不够重视,施工不当、野蛮施工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地下管线、管网频繁遭到损坏造成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的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为确保工程建设中地下管线、管网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力度,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对地下管线、管网的保护工作,要求将此项工作落实到有关单位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二、严禁野蛮施工。若发生因野蛮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管网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执法监管责任。要采取定时、不定时及随机抽查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各建筑施工场所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到位。对存在影响地下管线、管网安全的工地,要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线企业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管网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工程开工前,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会同有关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网的资料,实行管网交底,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会同有关管线单位根据相关安全规定、施工规范要求共同制定地下管线的保护及迁改的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线单位会签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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